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已被修订
2006-12-31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对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因调整起征点而相应提高税收定额,将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