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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5〕1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09-29 吉地税发〔2005〕16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16号

全文有效

2005-02-2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地税函〔2004〕92号文件规定和此文件不一致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并按吉地税函〔200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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