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吉林  >  吉地税函〔2004〕1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1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09-29 吉地税函〔2004〕16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16号

全文有效

2004-02-12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