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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2〕6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代理问题的批复

09-29 吉国税发〔2002〕63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代理问题的批复

吉国税发〔2002〕63号

全文有效

2002-04-01

通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通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中介机构参与所得税汇算代理工作的请示》(通国税发〔2001〕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各级国税机关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税务行政职权委托代理机构行使,已经委托的必须立即纠正。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制代理,更不能从中收取费用,需要审批、审核的涉税事项,也不能由中介服务机构代替完成。

      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或其他涉税事宜是否需要中介服务,应由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自愿协商、委托代理,国税机关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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