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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1〕24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3号

已被修订

2001-11-15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第五条 查补税款、罚款分次入库的,可按照实际入库数额分次发放奖金。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各级举报中心负责支付。

   第九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根据举报人申请填写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记录》、《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形式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经本级稽查局长或上级举报中心审批后,发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到举报中心或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下级举报中心应当将放弃领取奖金的情况,在逾期后10日内向上级举报中心汇报。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类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分别由审批部门、举报中心、稽查局财务部门存档。

   稽查局财务部门根据《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向举报中心支付奖金,并制作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应当要求举报人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以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五条 授予举报人员和举报单位的精神奖励以奖状、证书为主要形式。

   第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举报奖金发放不当,或以发放奖金为名将奖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宣传报导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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