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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1〕160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60号

全文有效

2001-08-13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调动公民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全省各级举报中心应当统一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做到管理规范。

第四条 全省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转办、交办、督办、查处举报案件;

(三)审查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举报工作的数据,分析、研究举报工作的特点;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七)总结交流举报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举报中心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执法机关加强联系与配合,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必须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下级举报中心应当按照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上级举报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下级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备案审查、抽查及复查的方式,考核下级举报中心工作质量,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转举报中心。

第十一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纪 行为。

第十三条 对群众举报无论实名或匿名均应受理,并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和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五条 举报可以采用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来访三种形式。

对举报信件要认真审阅。内容不清的,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受理电话举报要认真接听,问清举报内容,做好记录,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受理来访举报要制作笔录,经宣读或交举报人阅后,举报人同意签章的,应当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举报案件要认真登记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记录表》 ,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承办单》 ,提出拟办意见,报经领导批示后,按照案件管辖和标准区分上报、自办、转办、移交和待查五种情况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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