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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5年9月22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的规定被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已被修订

2000-09-0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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