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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全文有效

1998-0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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