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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硅藻土单位税额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硅藻土单位税额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7〕250号

全文有效

1997-12-1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将硅藻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从每吨0。5元提高到每吨3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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