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已被修订
1996-05-2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有的与现行的有关政策不相适应。为了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地方税收政策,与相关的政策一致起来,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几项政策进行:
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吉地税发[2007]94号将此条废止)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略)(吉地税发[2007]94号将此条废止)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