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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税地字〔1989〕630号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吉税地字〔1989〕630号

全文有效

1989-12-18

  地方煤炭企业用地应比照(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精神,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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