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吉林  >  吉税四字〔1988〕7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税四字〔1988〕7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09-29 吉税四字〔1988〕75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税四字〔1988〕75号

全文有效

1988-03-02

各市、地、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下发的(86)吉税四字第540号和(87)吉税四字第17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在征收军队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关于从房主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中提取业务费的规定,仍按(87)吉税计字第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