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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全文有效

1998.04.0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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