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4]57号
全文有效
2004.06.03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4]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43号)精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市局统一印制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暂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证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对管区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扣缴义务人进行全面清理,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户籍检查。
二、要组织对管区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税人员学习《暂行办法》,对其未能理解的问题进行及时辅导,使其能掌握代扣税款申报程序,准确计算应扣缴的税款,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和《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首先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其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含每一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纳税情况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发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不留死角,发送工作要于6月30日前结束。
2、各单位在8月31日前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发送情况书面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3、市局将在9月份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按照省局要求,作为2004年工作目标考核的重点。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