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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地税发[2006]117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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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事项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6]117号

全文有效

2006.11.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为了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现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

(一)完税证明开具

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市局将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二)完税证明送达

市局将对所开具的完税证明按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所属地税机关进行整理,由所属地税机关逐人进行送达,所属地税机关也可委托扣缴义务人进行送达。

二、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因出国、投资等原因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一)完税证明开具

1、纳税人在扣缴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制科领取"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表样附后),填写完整后报回政策法制科。

2、政策法制科指派专人对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和已扣(缴)税款凭证以及"申领表"所填内容逐项进行核实,确认真实、合法、有效,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3、市局所得税管理处按"申领表"所列内容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完税证明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制科可以采取直接邮寄或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取等方式进行送达。

三、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完税证明开具义务,并认真做好核对工作,做到开具手续齐备,数据资料真实、准确。杜绝私开、乱开现象的发生。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三)落实责任,确保完税证明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到纳税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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