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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所字[1995]159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比例的批复

09-29 吉地税所字[1995]159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比例的批复

吉地税所字[1995]159号

全文有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待委办企业提缴管理费问题的请示》[长地税所字[1995]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街委办企业暂按销售收入2%提取上缴管理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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