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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2018年6月29日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本文被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失效

2018.03.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我省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中5类105项事项的基础上,新增列56项事项,共计6类161项办税事项编制成清单,实现“最多跑一次”,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最多跑一次”清单内事项,通过“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申请、现场取件”,“现场申请、现场办结”,“现场申请、快递送达”等多种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并印发宣传资料放置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供纳税人随时取阅。同时吉林省国税局和吉林省地税局的官方网站上分别设置“最多跑一次”专栏,纳税人可自行登陆专栏,查看和下载清单、办税指南等资料,便于纳税人采用最佳方式便捷办税,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吉林省国税局和吉林省地税局的官方网站“最多跑一次”专栏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1: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6大类161个事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受理机关

发布机关

时限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邮寄配送

通办方式

1

登记类

登记信息确认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同城

2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3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4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5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6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7

自然人信息变更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8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同城

9

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同城、省内

10

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1

停业登记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2

复业登记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3

报告类

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4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5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6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7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8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9

报告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

20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税

总局

即办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

22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23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24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2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26

发票类

发票票种核定

国税

总局

即办



27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国税

总局

即办




2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国税

总局

即办




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国税

总局

即办




3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国税

总局

即办




31

发票领用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32

发票退回

国税

总局

即办




33

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34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3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36

发票验旧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37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38

发票认证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39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国税

总局

即办



40

发票类

发票缴销

国税

总局

即办




41

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国税

总局

即办




42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国税

总局

即办




43

发票票种调整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44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45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国税

省国税局

20天




46

发票真伪鉴别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47

有奖发票兑奖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48

申报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4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0

增值税预缴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51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52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3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4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5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6

电池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7

涂料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8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59

车辆购置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60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61

申报类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62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63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64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6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6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6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6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69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70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7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7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73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地税

省地税

60个工作日


同城

74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75

资源税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76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77

房产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78

车船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79

印花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80

烟叶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81

耕地占用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82

申报类

契税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83

环境保护税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84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8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86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8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88

基金规费申报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8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90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9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92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93

委托代征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94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95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96

扣缴车船税申报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97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98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99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00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01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国税

总局

即办



102

关联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03

申报类

国别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04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05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国税、地税

省国税

即办




106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仅限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07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天




108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天




109

误收多缴退抵税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10

入库减免退抵税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11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12

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地税

省地税

20个工作日


同城

113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14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115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116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117

申报错误更正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18

备案类

增值税优惠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19

消费税优惠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20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21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2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23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124

备案类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地税

省地税

7个工作日


同城

125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

126

房产税优惠核准

地税

省地税

60个工作日


同城

127

房产税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128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地税

省地税

60个工作日


同城

129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130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地税

省地税

30个工作日


同城

131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132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133

资源税优惠核准

地税

省地税

7个工作日


同城

134

资源税优惠备案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135

契税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136

印花税优惠备案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37

车船税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38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39

教育费附加优惠优惠备案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40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41

出口退(免)税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42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43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44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45

备案类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46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国税

总局

即办




147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48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49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国税

总局

即办



150

证明类

完税证明开具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51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省内、全国

152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国税、地税

总局

即办




153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国税

总局

即办




15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国税

总局

即办




155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国税

总局

即办




156

完税证明换开、重开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同城

157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国税、地税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即办




158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地税

总局

即办



同城

159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地税

省地税

即办



同城

160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16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国税

省国税局

即办




附件2: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共6大类161个事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受理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

办理条件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邮寄配送

直接上门

通办方式

1

登记类

登记信息确认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2)已办理实名办税的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纳税人对登记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2

登记类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3

登记类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报送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已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

登记类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可不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还应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纳税人选择以下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5

登记类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申报表(B表)。
(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6

登记类

自然人信息变更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申报表(B表)。
(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自然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7

登记类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单位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其他补充信息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信息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

登记类

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未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事项。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9

登记类

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未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信息变更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

10

登记类

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4)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税控设备。
(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1

登记类

停业登记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
(2)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
(2)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2

登记类

复业登记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3

登记类

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时应报送《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
记表》3 份。
(3)税务机关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办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2.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3.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4.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

登记类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将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5

登记类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6

登记类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证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条件报送资料: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出经营项目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局决定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开具电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待办任务进行确认。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7

登记类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加盖纳税人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8

登记类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9

登记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 份。
(2)税务登记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

20

登记类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21

登记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 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事项说明。
2.条件报送资料: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具体包括: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7.旧货经营单位。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11.拍卖行。1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13.有形动产租赁。14.动漫企业。15.电影放映服务。16.仓储服务。17.装卸搬运服务。18.收派服务。19.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等服务。2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2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24.建筑工程老项目。25.建筑工程甲供工程。26.建筑清包工。27.文化体育服务。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31.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37.安全保护服务。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4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

22

登记类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 份。
(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2.条件报送资料: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23

登记类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2.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24

登记类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25

登记类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国税机关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该股权转让事项。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26

发票类

发票票种核定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
(2)发票专用章印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27

发票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 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提出申请还应报送:
(1)代理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28

发票类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报税盘的纳税人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税控专用设备损毁,重新发行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发票领用簿》。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29

发票类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30

发票类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2 份。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31

发票类

发票领用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领用簿》。
2.条件报送资料:
(1)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还应报送: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核定范围内领用发票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32

发票类

发票退回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提供未使用发票的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1)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还应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2)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还应报送: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或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33

发票类

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还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向国税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34

发票类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房屋买卖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购置发票。
2.条件报送资料:
(1)转让非住宅应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纳税人或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二手房交易),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35

发票类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不动产个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36

发票类

发票验旧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3)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4)红字普通发票全部联次。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2)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发票验旧模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存储介质。

纳税人将已开具发票的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37

发票类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国税机关

1.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需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2)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的纳税人需报送: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因开票电脑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时报送的纳税人需报送:
––上月份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的报送全部联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存根联开具信息,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正确的数据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38

发票类

发票认证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还应报送: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扫描仪远程认证、办税服务厅(场所)窗口认证等方式,对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39

发票类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应报送:
––《“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海关缴款书原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0

发票类

发票缴销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对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1

发票类

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国税机关

1.条件报送资料: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需报送:
––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丢失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报送: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或复印件。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2

发票类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2 份。
(2)专用设备遗失情况的书面报告。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3

发票类

发票票种调整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还需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调整其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4

发票类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5

发票类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的发票印制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印制发票的审批。

20天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6

发票类

发票真伪鉴别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待鉴别发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还应报送:
––待鉴别发票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单位介绍信。
(2)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组织机构代码证。
(3)自然人还应报送: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7

发票类

有奖发票兑奖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奖发票,垫付奖金者应提供发票兑奖联。
(2)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中奖单位和垫付奖金纳税人应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中奖个人还应报送: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中奖个人身份的证件。

中奖者或替中奖者垫付奖金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兑付奖金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8

申报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各 3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部分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还应报送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3)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4)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还应当报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加油 IC 卡;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8)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9)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0)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还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1)各类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已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49

申报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各3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2)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还应报送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3)纳入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报送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中(2)、(3)项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0


增值税预缴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3份。
2.条件报送资料: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还应出示: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51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国税机关

必须报送资料: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2份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52

申报类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对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
(2)对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报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的纳税人,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4)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5)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3

申报类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白酒生产企业,还应报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2)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3)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4

申报类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报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3)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5)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按月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按月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7)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8)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5

申报类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从事小汽车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6


电池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7


涂料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从事涂料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8

申报类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报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复印件。
––以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
(2)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的产化妆品;
––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
(3)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以进口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
(4)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5)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从事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及实木地板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59


车辆购置税申报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 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首次申报应税车辆时,还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
(2)纳税人重新申报免税车辆时,还应报送:––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3)纳税人进行车辆补税申报时,还应报送补税相关资料。
(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时,还应报送:
––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60

申报类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及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6)对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在投资完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61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3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62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附表各3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还应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5)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④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⑤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和总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8)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10)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2)企业符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13)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同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申报资料:
––重组类型为债务重组,当事各方还应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①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②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
③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⑤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报送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⑦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还应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①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
③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⑧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⑨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资产收购的,当事各方还应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①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②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
③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⑦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⑧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⑨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⑩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合并的,当事各方还应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①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②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
③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⑦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⑧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⑨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⑩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⑪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⑫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分立的,当事各方还应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①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②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
③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④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⑧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⑨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报送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⑩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⑪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63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3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还要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64

申报类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还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还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3)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65

申报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66

申报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还应报送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67

申报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68

申报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还应报送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69

申报类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报
送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4)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
项报告表》。
(7)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税收入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70

申报类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
(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试点地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年度汇纳税申报时应报送:
(1)《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
1.在一年内按月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月取得所得后的15 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 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3.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次月 15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5.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应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6.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在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71

申报类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3)财产原值凭证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采用预缴税款方式由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1)完税证明
为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由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1)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应报送:
(1)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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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申报类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条件报送资料: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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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申报类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 份。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2 份。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其提供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记账凭证复印件。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60个工作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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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申报类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 份。
(2)《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应报送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应进行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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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申报类

资源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报送: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
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报送: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
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应报送:
(1)《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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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申报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2 份,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2.条件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2 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2)纳税人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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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申报类

房产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 份,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2.条件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 份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2)纳税人存在减免税情形的,还应报送《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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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申报类

车船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报送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
件及复印件。
(2)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车船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需报送:
(1)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2)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3)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报送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应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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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申报类

印花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2.条件报送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以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或由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办理印花税申报: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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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申报类

烟叶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2)《烟叶收购情况表》。
2.条件报送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烟叶收购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办理烟叶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1

申报类

耕地占用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2)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2

申报类

契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3

申报类

环境保护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或者污染物是固体废物时应报送《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
(2)当申报类型为抽样测算时应报送《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3)初次或变更时应报送《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分为按季度申报、按月份申报及按次申报。纳税人按月、季度申报的,应当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4

申报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2.条件报送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5

申报类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2.条件报送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6

申报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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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申报类

基金规费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代收费申报表》。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征,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分别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暂不列入代征范围。
全省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纳的防洪基础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基数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其计算口径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计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8

申报类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月度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
年度申报报送《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 份。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 份。
(4)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提供: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3 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扣缴义务人,应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应在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扣缴的
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入库。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中央国库。
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89

申报类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并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办理扣缴车船税申报。
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0

申报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国税机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 年版)》3 份。

基金缴纳义务人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1

申报类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国税机关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3 份。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2

申报类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国税机关

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不需报送资料。
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报送下列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简易申报或者自行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3

申报类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国税机关

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不需报送资料。
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报送下列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份
2.条件报送资料: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简易申报或者自行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4

申报类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定期定额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定期定额户不适用简易申报、定期定额户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定期定额户超定额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5

申报类

委托代征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 份。
(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2.条件报送资料:
(1)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且选择报送明细的代征人,还应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2)汇总缴库的委托代征人,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96

申报类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 份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将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97

申报类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国税机关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2 份。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8

申报类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3份。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99

申报类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 份。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0

申报类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视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和年度申报时选择报送符合自身企业类型的以下财务会计报告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2)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申报时选择报送相应类型的以下财务会计报告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分中期申报和年度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1

申报类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国税机关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电子数据。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核对申报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2

申报类

关联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3

申报类

国别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国别报告

作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居民企业,或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4

申报类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5

申报类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国税机关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3份。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6

申报类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仅限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入中央国库。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7

申报类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20天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8

申报类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0天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09

申报类

误收多缴退抵税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
(1)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2)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纳税人自行发现或由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或抵扣欠税。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10

申报类

入库减免退抵税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
(2)减免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办理家庭唯一住房优惠事项入库减免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时,还应报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
(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还应报送: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法人证明代替,个人可以护照复印件代替;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4)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还应报送:
––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还应报送:
––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6)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还应报送:
––《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书面说明;
––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不需提供此材料);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不需提供此材料)。
(7)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纳税人经批准符合政策规范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11

申报类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
2.条件报送资料: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12

申报类

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临时占用耕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或在2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证明及复印件。
(6)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或在2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0个工作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13

申报类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14

申报类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4)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5)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6)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7)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8)《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9)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10)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11)《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者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应报送: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投资协议
(3)投资协议复印件
(4)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5)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政策的规定,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具体可分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和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15

申报类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还应报送: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16

申报类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国税机关

(1)《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缺失信息或内容与信息不符的原始凭证。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在排除凭证信息录入错误情形后,可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17

申报类

申报错误更正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直接对申报表上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应当报送: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2)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事后重新申报的,应当报送: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表或信息数据。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18

申报类

增值税优惠备案

国税机关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房屋产权证标注时间不满2年而契税完税凭证填发日期满2年时提供)。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住房证明(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
9.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0.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11.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查验)。
1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
(5)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清单。
(6)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查验)。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13.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
(6)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查验)。
(8)安置随军家属名单。
(9)职工名单。
14.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说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工资发放清单。
(6)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7)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查验)。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
(9)职工名单。
15.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6.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17.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18.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19.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20.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2份。
(2)收费标准和符合相关优惠条件书面声明材料。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2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
2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5.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6.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7.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28.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9.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7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35.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6.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证明材料。
37.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材料。
3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9.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0.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33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2、01045303、01045304、01045305,政策依据: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71号、财税〔2015〕96号、财税〔2013〕52号),应报送: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44.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说明。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
46.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8.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4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4)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50.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01064020,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1.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204,政策依据:财税〔2014〕1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
52.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原件。
53.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4.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5.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5,政策依据:财税〔2006〕6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56.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57.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8.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6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6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5.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6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8.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9.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 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1.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7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保险产品费率表。
7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3)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查验)。
7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
76.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报送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7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8.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9.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8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4,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8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4.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技师学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8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87.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助学贷款台账原件及复印件。
(3)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5)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8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90.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1.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03、01103207、01103208、01103209、01103210、01103211,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7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财税字〔1997〕6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3.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3〕8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3〕9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5.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的批文复印件。
96.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5,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97.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6,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9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100.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2.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4.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0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6.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07.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8.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书面声明材料。
109.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0.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1.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
112.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3.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14.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1,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115.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
116.美国ABS船级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0,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7.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6,政策依据:财税〔2016〕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8.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0.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已开具票据存根。
12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122.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3.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4.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5.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6.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7.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19

申报类

消费税优惠备案

国税机关

1.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4.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政策依据:财税〔2013〕10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5)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6.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政策依据:财税〔2010〕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7.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政策依据:财税〔2011〕8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8.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政策依据:财税〔2008〕16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20

申报类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 份。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 份。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4)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2.条件报送资料:
(1)“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还应报送:
––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还应报送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还应报送:
––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还应报送机构证明。
(5)来华专家购置车辆,还应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外交人员自用车辆,还应报送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还应报送车辆内、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8)留学人员购买车辆还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9)其他车辆,还应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同时,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具体优惠事项包括:
1.防汛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1,政策依据:
3.新能源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2,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4.农用三轮运输车(减免性质代码:13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66号)。
5.“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税〔2006〕176号)。
6.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70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
7.森林消防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
8.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0〕78号)。
9.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
10.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半征收(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5〕104号)。
1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
1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0,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
1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
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
1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99)。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21

申报类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前两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22

申报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1801,政策依据:财税〔2014〕42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3,政策依据:财税2011〕81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7,政策依据:财税〔2014〕39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4〕39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2,政策依据:财税〔2013〕72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9.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3〕72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0.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3,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4,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
1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5,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还应报送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9)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还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6,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8,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9,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0,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7)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还应报送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1,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9.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2,政策依据:财税〔2012〕6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3,政策依据:财税〔2014〕59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4,政策依据:国发〔2007〕40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4.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5.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1,政策依据:财税〔2009〕4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6.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2,政策依据:财税〔2010〕6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7.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07〕91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8.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2,政策依据:财税〔2011〕58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12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0.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4,政策依据:财税〔2011〕5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复印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32.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26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万元及以下)(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5〕34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万–30万元)(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3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3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8,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复印件。
3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复印件。
4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4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3.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44.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45.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6.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7.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8.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9.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0.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5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06,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5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14,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5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5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1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6.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财税〔2014〕2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57.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5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1,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59.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2,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6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5年新政)(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3,政策依据:财税〔2015〕106号),应报送: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61.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7〕39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62.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6〕10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63.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3〕80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可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23

申报类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地税机关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 2 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3 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前两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个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24

申报类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地税 机关

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7个工作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25

申报类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个人转让 5 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政策依据:财税〔2000〕84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3,政策依据:财税〔2014〕42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6,政策依据:财税〔2014〕39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4〕39 号)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5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4〕39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9.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0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明及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政策依据:财税〔2009〕78 号、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5 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
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
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

126

申报类

房产税优惠核准

地税 机关

纳税人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符合房产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核准。

60个工作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27

申报类

房产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3)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97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6.其他减免房产税的情形(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房产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28

申报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地税 机关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期
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60个工作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29

申报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4)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5)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4.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2,政策依据:财税〔2000〕97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2、10019905,政策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 号、 财税〔2016〕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6.其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减免性质代码:10129999),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30

申报类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地税 机关

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等,加盖公章)。
(3)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权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3)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30个工作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31

申报类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8,政策依据:财税〔2014〕52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09〕94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7.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32

申报类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3.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4.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5.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耕地占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33

申报类

资源税优惠核准

地税 机关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符合资源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核准。

7个工作日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34

申报类

资源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自采自用砂、石等材料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相关证明材料。
4.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40%征收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5.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充填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衰竭期矿山资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相关证明材料。
8.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证明材料。
9.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陆上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深水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11.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海上低丰度油气田减税产品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减免资源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资源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35

申报类

契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项目相关证明。
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优惠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回购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减免契税税的情形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契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契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36

申报类

印花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政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政府部门出具的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减免印花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印花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花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37

申报类

车船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应报
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3)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内部行驶或作业证明材料。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交车船还应报送:
––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居民还应报送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减免车船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38

申报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2.其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39

申报类

教育费附加优惠优惠备案

地税 机关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教育费附加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2.其他减免教育费附加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40

申报类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情况。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情况。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1

申报类

出口退(免)税备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条件报送资料:
(1)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还应报送: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报送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以及购买区外货物的横琴、平潭区内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报送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还应报送: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报送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还应报送与省国税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4)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还应报送: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
资料。
(5)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还应报送: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应报送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
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应报送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相关声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或备案变更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或注销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2

申报类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业务时报送: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实名办税的不需提供);
––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2)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业务时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3

申报类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3)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2.条件报送资料: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还应报送: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注销,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注销手续。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4

申报类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应报送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出口备案手续。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5

申报类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2.选择报送资料:
(1)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应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应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及电子数据。
(3)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应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6

申报类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国税机关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7

申报类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国税机关

1.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发生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报送: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报送:
––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8

申报类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49

申报类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 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50

证明类

完税证明开具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或者遗失完税凭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51

证明类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省内、全国

152

证明类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国税机关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53

证明类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2份。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纳税人为内地居民的,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纳税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应提供:
––车辆合格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应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54

证明类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2.条件报送资料:
当原申报资料不能证明完税证明打印错误时,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更正材料。

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但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55

证明类

完税证明换开、重开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56

证明类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2.条件报送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复印件。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复印件。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57

证明类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58

证明类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
2.条件报送资料:
(1)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应报送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2)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应报送购销合同复印件。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59

证明类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地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同城

160

证明类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加工贸易手(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还须出具书面说明文件,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161

证明类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国税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即办

纳税人报送资料,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符合的当场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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