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2018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10.26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现就税收执法主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按照工作职责划分,对公告附列《税收执法主体变更公告清单》中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执法事项进行税收执法主体变更,变更后的税收执法主体详见《税收执法主体变更公告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所列纳税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一:《税收执法主体变更公告清单》
附件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