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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税〔2019〕413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吉财税〔2019〕413号 我要评论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9〕413号

全文有效

2019.5.27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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