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吉市地税发〔2010〕124号
全文有效
2010.08.30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查实清算条件的,必须进行查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定,确需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现对吉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受理并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进入清算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非住宅)转让的,仍适用于原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