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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1998]5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是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1998]5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是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5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电局(邮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办税务文书特快专递快专递业务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147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正确认识邮寄纳税申报的意义和作用。邮寄申报是我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申报方式之一,实行邮寄申报,既可以缓解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又可以方便纳税人,节约时间,提高主动申报,依法纳税意识,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加快推选步伐。

  二、要加强合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邮电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认真做好邮寄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对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要进行业务培训,以保证邮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三、专用领土的负责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与邮电管理局共同监制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领购。

  四、邮资的确定。纳税申报特快专递补邮件实行按件收费,同城投递的每件8元,内地税发[1997]147号文件中同城投递每伯12元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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