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8]7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表各类数字的统计日期:上半年为5月30日,全年为11月30日;报送时间:上半年为6月15日前,全年为12月15日前。其中新表表四至表六于98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征管处。
二、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区局重新修定了原附表,新附表一、附表二及填报口径附后。
三、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仍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发放。
但考虑到时间较紧,3月10日上报的报表各地自行复印后,抓紧编报。
附件:
1、《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及附件(略)
2、附表一、附表二及填报口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