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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1998]9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1998]9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仍按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111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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