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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函发[1998]12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函发[1998]1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12号

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我区目前对“矿泉水”未开征资源税,为做好开征准备,合理准确地核定税额,随文将《矿泉水生产企业调查表》发给你们,请认真调查。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送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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