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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发[1997]20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09-29 内地发[1997]207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地发[1997]207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为了适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一项政策性强、浦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全区各级地方税机关一定要重新认识这次对个体私营业户查帐征收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捍卫新税制稳定经济的高度来理解和认识,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精心组织,尽快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提高他们的认识,以保证此次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试点地区的确定、为使这交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实行建帐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总局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先进行试点,然后以点带面,分步推进。根据全区实际,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兴安盟、哲盟地方税务局五个盟市为试点地区,在每个试点盟市内由各地确定一致电两个旗县级局为试点单位,开展建帐试点工作,对符合标准的个体、私营经济全面实行查帐征收管理。试点单位确定后要及时上报区局。区局将于近期对试点盟市和旗县税务干部进行相关培训。

  三、建帐管理的对象。此次建帐主要在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中进行,建设帐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标准,并实行分类建帐管理。

  四、建帐管辖问题。建帐管辖以流转税归属来确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私营业户,其建成帐工作由国家税务局 负责管理,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的业户,其建帐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五、核定和调整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旗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无能力建帐的可暂缓建帐、继续衽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但要加大定额核定和调整力度,当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而不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六、准备联合体(1998年1月)。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鼓动工作,向社会、向个体私营业户广泛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同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摸清情况,为建帐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试点推进阶段(1998年2月8月)

  第一步,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1998年2月)。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制定出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区局,同时要制定出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户办税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二步,推行实施(1998年3月7月)。各试点单位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个体工商户大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种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中等待建立帐簿,实行查帐征收税款。

  第三步,总结完善(1998年8月)。在实际建帐及查帐征收工作中要积极总结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并逐步扩大建帐面,为全面推广建帐工作奠定基础。

  (三)全面推行阶段(1998年9月12月)。在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区非试点盟市各选择一个旗县级局进行推行,并积极总结经验,互相交流,完善提高。从1999年起,在全区范围内要逐步扩大建帐及查帐征收,试点范围,并力争做到凡是符合建帐条件的要一律建立帐簿,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最终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总是要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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