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58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的呆帐贷款的认定条 件和核销呆帐损失的审批程序、权限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印发的《关于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196号)执行。
二、信用社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在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时,按照内国税所字[1997]428号转发文中农村信用社的表式填列。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净资产为负数,其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
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须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列营业外支出;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须报盟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列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