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131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住处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住处系统》新软件已下发,由于区局沿未接通广域网,请各地与当地国税稽查局及信息中心联系,从国税稽查局或住处中心拷制新软件,然后进行安装使用。如仍接收不到的单位,请及时与区局稽查局联系。
二、各地自接收到新版本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后,即使用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惧,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1997年下半年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及上报案例,应当使用新版软件产生,并向区局报送电子数据和纸制报表及安全。
三、各地要在1997年底前,完成对旗县(区)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各地应在此之前为旗县(区)一级科务稽查机构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
四、各地要加强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于1997年11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向区局报送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