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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函[1997]4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函[1997]4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7]4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称: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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