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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外字[1997]42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外字[1997]422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42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称:“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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