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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外字[1997]41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涉外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国税外字[1997]418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涉外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外字[1997]418号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企业转变经营性质期初存货进项税金处理问题的请示》(呼国税外字[1997]第6号)悉。报告称你局所辖“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内资企业转变而来,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外资企业继承,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求按外资企业抵扣比例继续抵扣。”的问题,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1、内资企业以原有资产价值为资本与外商合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原内资企业属投资行为。因此,在原企业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资产移交时,原内资企业对本企业原资产中的存货转作“长期投资”会计处理时,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条 例中“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金,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这样处理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不存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

     2、同意你局的意见,对原内资企业由于税务处理不当转至外商投资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予承认,在计算纳税时不得转作进项税金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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