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9〕38号
全文有效
2009-05-0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内部培训,加强纳税辅导,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能力
一是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汇算方案,对重点纳税户进行预先分析,对可能遇到的问题作细致地预测和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各地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辅导,确保税务专业人员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规定。各地要采取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的办法,确保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尽快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汇算软件操作程序,保证工作有序运转。三要辅导纳税人做好年度申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抓好对内培训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对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向企业详细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税收政策、申报程序和软件操作流程, 使企业了解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应报送的资料等要求,增强企业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能力,明确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出现的失误。同时要针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和常见错误,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予以重点辅导,确保申报数据的正确性。
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资料质量
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收管理员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对各自管理的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扎实、有效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各类台账的建立等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报送区局。区局将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