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11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月扣除最高限额600元;从业人员的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550元/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此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二、个体户一次购入低什易耗品价值不足3000元的,一次摊销;6000元(含)以上的,应分二年平均摊销。
三、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不足10000元的,应在二年内平均扣除;10000元(含)以上的,应在五年内平均扣除。
四、个体户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五、个体户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区局暂不作具体规定,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六、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当地盟市、旗县地方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后,逐级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上述各条仅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个体户。
八、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