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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函发[1997]122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函发[1997]122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12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外税收的稽查检查范围,区局在《关于明确涉外税收稽查检查范围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74号)中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界定的范围对涉外税收进行稽查检查。需要变动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准。

  二、对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的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要及时上报区局。

  三、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区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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