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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函字[1997]1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09-29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的函

内国税函字[1997]1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严格税务文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启用《发票保证金收据》及《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原96年印制发放的《发票(纳税)保证金(押金)收据》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各地在税收执法及使用税务文书过程中,如设置“发票保证金帐簿”时,要在名称上、使用上,严格术语规范,不得再使用“押金”字样。要严格执行保证金退还制度,按规定应退还的,要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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