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6]302号
全文有效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的请示》(赤地税稽字[1996]264号)收悉,我局就此问题以《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专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已予以明确批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