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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1996]59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09-29 内国税流字[1996]592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6]592号

全文有效

乌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乌国税流字[1996]46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鉴于榨油机不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注释》列举的“农机”范围。因此不得比照“农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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