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6]59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1、各地一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两个《通知》规定,对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业务活动重新判定是否纳税,一经确认应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新的判定计征税款。
二、在检查过程中,各地要主动与当地的经贸、工商、安全局等部门取得联系,除本通知所附名单需进一步核查外,对查不到的企业,要与承办单位联系查证。
三、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若遇问题,特别是偷逃避税数额较大、案情复杂的,应及时向区局反映,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提出税收管理措施和意见,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情况检查汇总表》,于1997年5月31日前一并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