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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外字[1996]45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外字[1996]458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6]45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涉外机构与人员问题。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通知》(内国税外[1996]350号)做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实和调配人员,加强涉外稽查工作。需要变动涉外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处参与或组织查处:(一)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案件;(二)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偷骗税案件;(三)有税务人员参与的各种偷骗税案件;(四)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五)涉及跨地区的偷、避税案件;(六)盟市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自治区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需要转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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