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国税发[199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如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称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应报请区局按区局批准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各地退税机关可在区局服务器LOCAL用户TS子目录下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