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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6]44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国税发[199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如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称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应报请区局按区局批准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各地退税机关可在区局服务器LOCAL用户TS子目录下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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