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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函发[1996]16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1996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09-29 内地函发[1996]164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1996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地函发[1996]16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等四种报表,各地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最后期限,分别提前五日,上报区局,以便汇总。每半年和一年结束后,在报送“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的同时,附送“收入分析报告”。

  二、统计表和收入分析报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涉外税收统计程序软件由区局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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