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6]38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工作,同时明确以下要求:
一、本次换证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办理。对提供证件不全或资金长期下到位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长期不申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暂缓或不予换发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二、换发证件时间一定要严格掌握,务于9月30日前全部换完。并将换证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连同“外商投资企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在10月5日前汇总上报。“登记证”及“登记表”争取在7月底发至各地,“登记证”正、副本框、应由区局统一发放。
三、现行的税务登记证(无论是已发放的,还是库存的),到1996年10月底一律作废,并收缴、封存、统一销毁。销废前,各地要登记造册。
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由区局统一印制发放。
五、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次换证要严格审查登记,届时区局将检查换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