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地税函发[1996]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6]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函发[1996]105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6]105号

全文有效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伊地税政二字[1996]157号)收悉,研究所,同意你局意见,对只转让底层商业服务设施,将其它各楼层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新建商居一体住宅楼,再征收出租部分土地增殖税时,应区分住宅和商业服务设施的实际占用面积和实际造价分摊费用确定其他出售部分应扣除的项目金额。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