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级企业和经济实体有关纳税问题的批复
内财税字[1996]442号
全文有效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
你局《关于接收自治区级企业和经济实体问题的请示》(内地税直字[199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实体的纳税问题。对于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办的经济实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哪一年兴办的,其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部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缴入自治区金库;对于应上缴的其它各种地方税,凡是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经济实体,也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凡是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兴办的经济实体;、如调整会涉及到两级财政收入划转问题,故暂维持原来的纳税渠道,即由呼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今后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应在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减免税问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属于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的区直企业,应将减免税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审查备案,否则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照章纳税。
三、集中缴库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森工企业和电力企业上缴的所得税问题暂时不作调整,仍维持集中汇总缴库的办法。对于内蒙新华书店、医药集团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石油总公司、盐业公司等的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在报经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后,采取单独缴库的办法。
四、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应同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清理,掌握有关经济、财务管理及纳税情况,对所有应管的区直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加强管理。
五,本批复中明确的有关纳税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