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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税函〔2021〕315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09-30 内税函〔2021〕315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内税函〔2021〕315号

全文有效

2021.7.21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呼税发〔2021〕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具体按《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执行。

  企业未来新增分支机构符合自治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

  附件: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截至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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