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国税征函[2006]1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6]1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征函[2006]1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6]1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我区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二、我区各盟市国税局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集中在金岁税务印刷厂印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套印自治区国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号码不再使用防伪油墨套印。

  三、全区尚未推行使用税控器具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前,暂由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待总局下发后免费提供给用票单位使用。软件培训和发放方式区局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盟市局根据当地情况,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国税信息中心负责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技术保障工作。

  四、各盟市国税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换版工作,将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前通知各用票单位,以便做好换票准备;对于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要认真做好清理、收缴、登记、销毁工作,严禁用票单位存留,杜绝超期填开使用现象。

  五、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应报同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