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财行[2008]30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行[2008]30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内财行[2008]305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行[2008]30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0日

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内财行[2006]1341号)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