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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则执行中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则执行中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12日

各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31日,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92号),新细则规定实施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因按照旧细则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入库并支出,经请示自治区政府,现就新旧水利建设基金实施细则执行中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 新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二、 已按照旧实施细则缴纳了2007年1月-10月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从11月1日起按照新实施细则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因新旧细则征收标准不同产生的差额不再退库。

  三、 属于旧实施细则征收范围,但一直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新细则开始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006年12月31日前欠缴部分不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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