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现对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在开具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局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开票金额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运输业预征率为1.5%,其他行业预征率为2%(特殊行业另行规定)。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凡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逐步推进,地方税务局窗口代开发票的职能将逐步弱化,针对这一情况,部分盟市采取了联合办公、委托代征等形式征收个人代开发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系统中没有实现代开发票必须完成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部分地区纳税人需要先取得地税部门的完税凭证后再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一些地区此项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方便纳税人,同时考虑到国税局和其他部门代征工作的可操作性,便于统一维护征收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5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二条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对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的范围。主要是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公告》的规定,由代开机关代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关于预征率。其中运输业为1.5%,其他行业为2%。特殊行业主要是指目前未进行“营改增”的娱乐业、二手房交易等,这些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将在“营改增”后另行规定;三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