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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事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事宜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28日

  按照国家“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整体工作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将从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10月1日起全区企业(含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全区改革试点地区核发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依然有效,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原证照不再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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