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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税乎网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发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6日起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失效

2015年9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发票管理,适应新常态下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做好 “营改增”前的工作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纳税人应到各级地税机关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地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式样及所需申请材料由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统一标准,自行确定。”修改为:“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所需申请材料及申请表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所列内容执行”。

  三、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代开申请,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未作限额规定的除外)的采用核定征收简易办法。”修改为:“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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